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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张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