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牛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21号原告牛某,个体户。被告韩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王春魁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