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涉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牛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21号原告牛某,个体户。被告韩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王春魁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