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唐延路口。法定代表人贾育晓,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幸福北路11号国营黄河机械厂劳司办公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赵得成,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支公司已履行32508.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51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