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位娟与沈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位娟,沈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80号原告:沈位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0303094X),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沈亚琴(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9170920),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位娟与被告沈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位娟撤回对被告沈亚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沈位娟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毛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