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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位娟与沈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位娟,沈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80号原告:沈位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0303094X),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沈亚琴(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9170920),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位娟与被告沈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位娟撤回对被告沈亚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沈位娟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毛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