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郝文存,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法定代表人:史定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裕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民二终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元月5日向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淮安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393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伦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