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皇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皇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535号原告王某某,无职业。被告皇甫某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长青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董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