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民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和而思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宁波和而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7638-9。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被执行人宁波和而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大矸汽配工业园龙角山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76450140-3。法定代表人周云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和而思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和而思电器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4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