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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石青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石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26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0147.0245号商铺及0606至0610号办公楼。代表人黄飞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轶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石青,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一路*号,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381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940.1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石青名下价值51940.1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胡征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