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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齐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蒋如江与马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如江,马伟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商初字第35号原告:蒋如江。委托代理人:林洲。被告:马伟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如江诉被告马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如江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9908元,减半收取4954元,由原告蒋如江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