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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东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郭改朝与唐山市玉田县东盛汽车队、杜志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改朝;唐山市玉田县东盛汽车队;杜志清;刘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东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郭改朝,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 被告唐山市玉田县东盛汽车队。 负责人周玉惠。 委托代理人陶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杜志清,男,天津市蓟县。 被告刘建明,男,汉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全祥。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改朝与被告唐山市玉田县东盛汽车队、杜志清、刘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改朝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建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改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改朝撤回对刘建明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