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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原河北省沿海高速公路筹建处)。法定代表人代国仲,该处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5年9月5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法执行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08年12月23日,本院向第三人送达了(2005)衡桃执字第339-2号民事裁定书和(2005)衡桃执字第3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应得工程款项573286.69元,第三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提异议。2011年6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的(2011)衡桃执字第366号通知书,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既未书面提出异议又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5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第三人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原河北省沿海高速公路筹建处)及其分支机构、所属部门银行账户存款573286.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