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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永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现住临汾市。2012年1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若绵,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袁伟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若绵、袁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5日早上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轿车沿永济市市府西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妇幼保健院门口时,将在前方同方向行走的王某一、张某某撞倒,致王某一、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王某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2011年12月23日,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永公交字认字【2011】第1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王某一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2800元,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800元。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王某是在受害人抢救无效后害怕被打才逃逸的,被告人王某积极履行了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等法定义务,依法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2、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早上5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晋L5R688号轿车沿永济市市府西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妇幼保健院门口时,将在前方同方向行走的王某一、张某某撞倒,致王某一、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王某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1年12月23日,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永公交字认字【2011】第1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一、张某某二人在此事故中无过错,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一、张某某二人均无责任。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王某一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2800元,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800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同时查明: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12月5日早上我和王某一一起去永济大礼堂听课,我们沿市府西街由西向东沿马路南边行走,我们走到妇幼保健院附近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车从后面把我挂倒,摔在地上,我起来后不见王某一,叫了几句没有人答应,我看见在我东边大约二十几米距离的地上有一黑影,我跑过去一看是王某一躺在地上,我喊了几声,并用手拉她,王某一不答应也不动,我就返回去他家叫她儿子梁卫红并告诉他他母亲在妇幼保健院门口发生车祸了,梁卫红和他爱人往事故现场赶,我在后面跟着也去了现场。2、王某一儿子梁卫红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12月5日5时25分,张某某到我家里说我母亲发生车祸了,我就和我媳妇赶到车祸现场,赶紧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120急救车大约五六分钟就到了现场,我和我媳妇帮着医生把我妈抬上急救车,张某某也上了车,一起去了医院,我到医院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3、120接听电话记录及永济市人民医院急诊逐日登记表,证明120的电话接听记录中记载2011年12月5日5时45分,号码18635754422称梁家路口发生车祸及王某一在急诊室急救的情况。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1年12月5日5时52分,110报警服务台接匿名电话18235964848报警称在市府西街梁家十字路口一辆小轿车把人撞后逃逸,交警事故科已出警。5、石某某(被告人妻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12月5日凌晨,我爱人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永济开车把人撞了,我老公说他已经打了120,还说他自己去永济市人民医院看病人了,我老公说他在医院门口看见病人的家属都来医院了,他害怕病人家属打他就走了,他说他是在医院门口给我打电话,然后电话就挂断了,随后我一直都打不通。6、证人吉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12月5日中午月12点时,我表妹王某二给我打电话说她表妹夫王某今天早上在永济把人撞了,问我是否认识永济的相关人员。到了下午三、四点钟,我表妹王某二和她表妹石某某一块见到我,石某某讲王某今天早上在永济开车把人撞了,王某打了120的电话,把人送到医院后,受害人的家属到了医院,王某害怕受害人的家属打他,他就跑出医院给他爱人石某某打了电话,之后王某的电话中断一直打不通。然后就和我表妹王某二陪着石某某一块来到永济交警大队,把知道的情况告诉交警队,同时看事故怎么处理,我们积极配合。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的具体地点和方位,现场位于永济市市府西街妇幼保健院门口。8、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证明案发后晋L5R688号轿车于2011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于2012年1月19日返还被告人王某。9、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明晋L5R688号轿车的接触部位。10、山西省永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明王某一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造成脑功能障碍而死亡。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一、张某某二人在此事故中无过错,王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一、张某某二人均无责任。12、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王某的准驾车型为C1,有效起始:2011年01月07日,有效期限:10年期。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晋XXXX属于小型汽车,中文品牌为利亚纳,车辆型号为CH7161A,车身颜色为灰色,机动车状态正常。14、梁某某、蒋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月19日早上7时30分,王某在其妻子石某某陪同下来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交代了当时事故发生的经过。1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赔偿受害人王某一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92800元,赔偿受害人张某某各种经济损失800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理。16、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王某系河南省陕县菜园乡西凡村人。17、受害人身份证明,证明受害人王某一为山西省永济市城北街道赵伊村第八组居民。18、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1月19日其在妻子石某某的陪同下来永济交警大队投案,供述:2012年12月5日凌晨5点半左右,其开着晋XXXX沿着永济市一条路的右面向东行驶在妇幼保健院的十字路口处,因看不清路面将一位在前方同向步行的老太太撞倒在车右前方的路上躺着,同时在场还有一位老太太,发生事故后急忙停车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我开车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后来看对方家属越来越多,心里害怕,就将车停在医院门口,给我妻子石某某打电话告诉她我在永济把人撞了,让家里面人赶紧过来处理事情,我就离开了永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肇事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武天民人民陪审员  姬小勇人民陪审员  谢广福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