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尤超锋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超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超锋,男,1984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蓝田县。2011年11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超锋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超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尤超锋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大华工地旁的小路上伺机抢劫,当被害人王某1步行至此时,尤超锋从其身后用手臂勒住王某1脖子,威逼王某1交出财物,抢得王某1的白色挎包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600余元,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2、2011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尤超锋再次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大华工地旁的小路上伺机抢劫,发现被害人王某2一人在此地小便,遂上前威胁,威逼王某2交出财物,抢得王某2现金200余元及项链一条逃离现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尤超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3、被告人尤超锋的供述;4、扣押物品清单;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超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超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浮潇打印:相丽华校对:宋浮潇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