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明、袁乾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明,袁乾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商初字第281号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南泊村。法定代表人解维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卜庆荣。被告张明。被告袁乾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被告袁乾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交被告张明、被告袁乾道的具体身份信息,经本院释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交被告具体身份信息。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永颖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