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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执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民执字第5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2月8日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米兰超市万新店收货部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5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执字第500号案件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代理审判员  田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新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