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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苹与被告张国栋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苹,张国栋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689号原告田秀苹,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张国栋,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苹与被告张国栋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