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苹与被告张国栋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苹,张国栋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689号原告田秀苹,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张国栋,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苹与被告张国栋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