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于法磊与吴世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法磊,吴世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42号原告于法磊。被告吴世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法磊诉被告吴世清劳务(雇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于法磊负担。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宋 杰人民陪审员 胡斐夏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福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