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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于法磊与吴世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法磊,吴世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42号原告于法磊。被告吴世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法磊诉被告吴世清劳务(雇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于法磊负担。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宋 杰人民陪审员  胡斐夏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福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