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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卜某,女,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某,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