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卜某,女,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某,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