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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诗涵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灵隐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涵,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灵隐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初字第42号原告李诗涵。法定代理人李鸿文。法定代理人胡蝶。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灵隐派出所。法定代表人邵晓东。原告李诗涵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灵隐派出所户籍管理行政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诗涵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诗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诗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诗涵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吴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