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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见龙(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卢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见龙(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卢志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76号原告:见龙(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6679-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金鸡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廖振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乾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忠波,该公司职员。被告:卢志荣(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106203316)。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见龙(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32800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见龙(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保全费348元,合计661元,由原告见龙(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