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锋申请执行崔自中、韩春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锋,崔自中,韩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00230-1号申请执行人崔锋。被执行人崔自中。被执行人韩春龙。崔锋申请执行崔自中、韩春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0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自中将位于本市新城区搪瓷北巷16号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中二层一间过户到崔锋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崔自中名下位于本市XXXXXXXXX(产权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X-XX-X)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中二层一间过户到崔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