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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13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神强工贸有限公司与盛顺珍、程良群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神强工贸有限公司,盛顺珍,程良群,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305-3号原告十堰神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路泰安巷*号。法定代表人陈总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盛顺珍。被告程良群(曾用名程良琼),与盛顺珍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十堰市柳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斌,该社理事长。原告十堰神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盛顺珍、程良群、第三人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十堰神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盛顺珍名下位于十堰市武当路铁三处社区原造纸厂综合楼1栋1-1-1号房屋1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盛顺珍名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50号1栋1-2号房屋1套(房产证号为20××2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京郧审判员  王爱武审判员  徐照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