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宝鸡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冯丽萍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冯丽萍,梁强,罗尾琴,敬海峰,冯燕萍,罗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宝鸡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师宝平。被告冯丽萍。被告梁强。被告罗尾琴。被告敬海峰。被告冯燕萍。被告罗麟。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丽萍、梁强、罗尾琴、敬海峰、冯燕萍、罗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鸡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