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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钢与黄明军,刘文光,深圳市拉斯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黄明军,刘文光,深圳市拉斯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陈钢,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党俊平,广东耀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广东耀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军,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刘文光,男,汉族,1958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深圳市拉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B座401、403、404、405、406,组织机构代码738841850。法定代表人黄明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钢诉被告刘文光、黄明军、深圳市拉斯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钢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恽文佼(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