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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9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9X341。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5919487758。法定代表人:孙国臣,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0号楼6层60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5773161C。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天顺街77号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3301050757H。法定代表人:高学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0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0元,利息26460元及自2019年4月26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对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0元,利息264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7772元,扣划后被执行人告知本院在扣划前一天其已经将标的款1692918.75元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具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书面材料。鉴于此,本院扣除执行费19284元后,将余下款项1688488元已退还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2、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臣限制高消费。2020年4月2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5月7日,被执行人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4月26日起的罚息330000元(以尚欠借款本金1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五常市阳光绿地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4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洪审判员 王建磊审判员 周绪鹏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