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136号��告李某某,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延安市富县茶坊镇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钟某某,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现羁押于靖边县公安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樊 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