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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法定代表人刘宁星。委托代理人彭晓荣。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刘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9025.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无信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于2012年5月3日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490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25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