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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裕民一初字第00153号-2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黄某甲、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甲,李某,黄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裕民一初字第00153号-2原告:陈某甲,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陈某乙,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黄某甲,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某,女,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黄某乙,女,199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黄某甲、李某、黄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审 判 长  晁 禺审 判 员  赵晓娟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洪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