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5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507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代理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