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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5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507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代理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