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立海、魏长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海,魏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海,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魏长英,女,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文盲,农民,住濉溪县,现暂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海、魏长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海、魏长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左右开始,被告人陈立海、魏长英夫妇从他人手中低价购得部分淫秽等各类光碟后,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小道头8号的暂住房内贩卖牟利(具体是以被告人陈立海为主)。2011年11月15日上午,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该暂住房当场抓获被告人陈立海、魏长英,并查获、扣押各类待售光碟共计8484张。经鉴定,从两被告人处查获的《2011成人卡通最前线》、《香港半熟少女》等1227张光碟属于淫秽物品,其他《松药店的儿子们》等7257张光碟均属于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海、魏长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施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的鉴定报告书与淫秽物品清单、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鉴定书与鉴定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海、魏长英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光碟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长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立海、魏长英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绝大部分光碟尚未流向社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长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于被查获的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对被告人陈立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魏长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立海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魏长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查获的1227张淫秽光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毅 刚人民陪审员 袁 素 月人民陪审员 张 秀 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郑璐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