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大明建材厂与李廷生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明建材厂,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大明建材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明建材厂诉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明建材厂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多次找原告大明建材厂协商,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大明建材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明建材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付安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