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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大明建材厂与李廷生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明建材厂,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大明建材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明建材厂诉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明建材厂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多次找原告大明建材厂协商,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大明建材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明建材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付安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