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邹立凯与叶亚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凯,叶亚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34号原告:邹立凯,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叶侃侃,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亚娥,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立凯诉被告叶亚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邹立凯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