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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邹立凯与叶亚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凯,叶亚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34号原告:邹立凯,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叶侃侃,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亚娥,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立凯诉被告叶亚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邹立凯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