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31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玉召,系山东鲁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务。被告丛某。原告张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仇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