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淑川申请执行孙斌斌、孙起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川,孙斌斌,孙起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200号申请人孙淑川,女,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斌斌,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起场,男,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淑川于2012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为383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9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斌斌、孙起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孙斌斌、孙起场已自觉交纳案件款383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