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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守高与陈友木、陈召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守高,陈友木,陈召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89号原告:叶守高,男,192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诸伟杰,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友木,男,约62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召明,男,约66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守高诉被告陈友木、陈召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守高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守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守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守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