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重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素芳与王荣花、宁晓、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芳,王荣花,宁晓,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重字第00012号原告李素芳,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荣花,女,194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晓,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94年11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芳诉被告王荣花、宁晓、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芳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借款人张立勋名下在山东省荣成的商品房一套的手续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案重审中原告李素芳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张立勋名下的该套商品房。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立勋名下在山东省荣成商品房一套的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王沧石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