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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平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沈永樑与干荣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商初字第25号原告:沈永樑。委托代理人:沈浩然。被告:干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樑与被告干荣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干荣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樑撤回对被告干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