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平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沈永樑与干荣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商初字第25号原告:沈永樑。委托代理人:沈浩然。被告:干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樑与被告干荣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干荣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樑撤回对被告干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