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盛照军与宫占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照军,宫占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盛照军。委托代理人段艳杰(原告盛照军的妻子)。原告宫占东,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照军与被告宫占东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照军于2012年5月7日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徐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