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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盛照军与宫占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照军,宫占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盛照军。委托代理人段艳杰(原告盛照军的妻子)。原告宫占东,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照军与被告宫占东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照军于2012年5月7日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徐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