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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民二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刘某与被告苏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苏某,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314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被告苏某。被告徐某。原告刘某某、刘某与被告苏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撤回对被告苏某、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刘某承担。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