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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遵化市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遵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遵化市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鹏举,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代表人张建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遵化市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远房地产)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继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远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窦鹏举、王小静、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远房地产诉称:原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的天窗被撬,致天窗损坏,车内财物被盗,因赔偿数额与被告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3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一、保险单约定第一受益人为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原告无保险金请求权;二、被保险车辆的天窗损坏,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其损失应由实际责任人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原告荣远房地产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神行车保系列保险合同,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均为遵化市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冀B×××××,全车盗抢险赔偿限额为121.3万元,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26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25日二十四时止,第一受益人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2011年12月29日,遵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2011年11月27日,我辖区西留村乡黄庄子村王玉江向我队报案称:当日早上其放于自家院内的黑色宝马轿车(车牌号冀B×××××)的天窗被撬,车内财物被盗,被盗走棕色LV牌手包一个,内有现金3100元及银行卡等物。特此证明。2012年3月1日,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遵价认字(2012)第015号价格认证报告书,主要内容为:冀B×××××车天窗的价值为2.34万元。2012年3月2日,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出具理赔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兹证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汽车贷款客户王玉江,身份证号××,于2011年6月在我行贷款,贷款金额为84.9万元,放款日为2011年6月14日,到期日为2013年6月14日,贷款所购车辆车牌号冀B×××××,该客户无拖欠款,车辆赔付款项可直接划入客户所提供账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方提供的保险单、刑警队证明、物价评估报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出具理赔证明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1年5月25日,原告荣远房地产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保险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保险车辆的天窗在保险期间内被撬,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出具证明,证实保险赔偿款可直接给付原告,原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被告抗辩称,原告无保险金请求权,理据不足,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原告的损失应由实际责任人承担,理据充分,但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原告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全车盗抢险项下给付原告荣远房地产保险赔偿金2.34万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34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学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