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涂琴英与韩念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涂琴英;韩念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10号 原告涂琴英,女性,43岁,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韩念东,男性,35岁,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涂琴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琴英撤回起诉。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元,由原告涂琴英负担。 审判员 胡云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 书记员 郑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