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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涂琴英与韩念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涂琴英;韩念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10号 原告涂琴英,女性,43岁,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韩念东,男性,35岁,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涂琴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琴英撤回起诉。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元,由原告涂琴英负担。 审判员  胡云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 书记员  郑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