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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黎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黎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黎城县上遥镇河南村人,黎城县黎侯镇仁庄小学教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黎城县黎侯镇东洼村人,农民,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