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遂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归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丽遂行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维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瑞松、吴樟仕。被执行人李归京。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遂工商案字(2011)第21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李归京因擅自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作出:一、依法予以取缔;二、没收已扣留的用于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台式电脑1台(含键盘、鼠标、显示器);三、罚款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归京未按期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遂工商案字(2011)第2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遂工商案字(2011)第2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忆玲代理审判员 周 香 琴代理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 记员 应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