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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健与顾善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顾善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78号原告:刘健(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6008280410),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涧,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妙琳,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善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1010313X),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顾善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善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健以被告顾善岳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善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对被告顾善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