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杜俊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俊,又名杜茵,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临潼区,农民。2011年8月20日投案自首,同年8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俊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俊伙同曹某、邵某、符某、(已判决)“长毛”(另案处理)携带砍刀、匕首等,驾驶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西路企图将张某驾驶的西安银桥公司送货车逼停后抢劫送货款,张某发现被告人杜俊等人的意图后,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撞到路边的绿化带,被告人杜俊等人弃车逃窜,张某见状报警,未有财物损失。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杜俊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同案犯曹某、邵某、符某的供述;4、被告人杜俊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杜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俊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至2014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