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遂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丽遂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维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洪、包慧卿。被执行人张昌林。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遂工商案字(2011)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昌林因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作出: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电脑21台及配件、交换机3台、服务器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叁万元);三、罚款10000元(壹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昌林未按期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第三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遂工商案字(2011)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遂工商案字(2011)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忆玲代理审判员 周 香 琴代理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书 记员 应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