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XX与鲁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鲁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XX,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乔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鲁清。原告XX诉被告鲁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钟晓新人民陪审员 冯中强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