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金枝与被告于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枝,于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胡金枝。被告于德洋。原告胡金枝与被告于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金枝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德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枝撤回对被告于德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胡金枝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于志江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