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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民裁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佐亮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佐亮,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31号申请人许佐亮,男,汉族,1983年4月7日生。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生。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吴民裁字第0002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金10000元,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许佐亮驾驶的宁ADU3**号小型轿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许佐亮驾驶的宁ADU3**号小型轿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