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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文庆、李宏奎与曾秋、杨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庆,李宏奎,曾秋,杨玉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28号之二原告李文庆。原告李宏奎。被告曾秋。被告杨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庆、李宏奎诉被告曾秋、杨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庆、李宏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44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