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5-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文庆、李宏奎与曾秋、杨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庆,李宏奎,曾秋,杨玉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28号之二原告李文庆。原告李宏奎。被告曾秋。被告杨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庆、李宏奎诉被告曾秋、杨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庆、李宏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44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萍 微信公众号“”